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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得低於多少年

壹、正面回答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壹般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即除了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二、分析

通過投資或者受讓方式獲取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也就是其攤銷年限可以低於10年,這主要是考慮到投資和受讓方式,有著相應的法律或者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對於這種情形下,出於合理的商業目的,作為無形資產使用人的使用期限可能低於10年,若壹概強求此類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則不符合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不符合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情況。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包括法定壽命和經濟壽命兩個方面,有些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受法律、規章或者合同的限制,稱為法定壽命,如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有效期為20年、商標權的有效期為10年,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為3年等,對於這些情況,分期攤銷年限應服從於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如壹個只剩8年有效保護期的專利權,作為無形資產受讓人使用無形資產的年限就不可能超過8年,若規定其無形資產必須在10年以上的期限內攤銷,這明顯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收入與支出的配比原則。

三、無形資產攤銷是什麽?

無形資產攤銷是對無形資產原價在其有效期限內攤銷的方法。無形資產攤銷壹般采用直線法,攤銷時直接計入無形資產科目的借方,無需另設攤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