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訴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該註冊商標近三年實際使用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已經實際使用,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妳還沒說清楚妳的情況是不是屬於侵權,所以不好判斷。
如果給妳批發商品的賣家(B)侵犯了商標權人(A)的權利,而妳是通過合法途徑買賣產品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現實中,這樣的情況很多。妳只需要證明妳的產品來源合法,保留相關購買憑證,遇到法院調查時如實提供即可。不要讓法院認為妳有與家人(B)合謀侵權,侵犯(A)合法權利的感覺。別擔心。實踐中,在法庭上,很多不負責的合法賣家不上法庭,被告只是b。
如果不是這樣,那只是商標法第63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持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費用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妳的問題是這樣的。請先這樣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