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是根據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會議達成的壹項協定(尼斯協定)制定的。尼斯協定的每個成員國有義務在商標註冊中使用尼斯分類,並須在與商標註冊有關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標明註冊商標所及的商品或服務所在的國際分類的類別號。我國於1994年加入尼斯協定,於1988年11月開始使用國際商標註冊用商品分類法,在1993年7月1日實施商標法修改案後,也開始使用國際服務分類法。尼斯協定主要規定的是商品與服務分類法,它將商品分為三十四大類,服務項目分為八大類,該分類為商標檢索、商標管理提供了很大方便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商標主管部門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總結多年來的實踐工作經驗,並廣泛征求各部門的意見,把某些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誤認的商品或服務組合到壹起,編制而成。《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商標審查人員、商標代理人和商標註冊申請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也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商標案件時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