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行業標準的管理,確保行業標準的協調、統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不得與有關國家標準相抵觸。有關行業標準之間應保持協調、統壹,不得重復。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三條需要在行業範圍內統壹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壹)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
(二)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參數、質量指標、試驗方法以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工、農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維修方法以及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五)產品結構要素和互換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管理技術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