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從商標轉讓協議/合同簽訂到商標審批期間,通常會要求商標轉讓方出具商標專用權授權書,以保證受讓人在商標轉讓審批期間能夠合法地獨占使用該商標。此外,商標許可還包括通用許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等。此時,轉讓方必須出具獨占使用授權書,以保證購買商標後的獨占使用權。受讓方使用商標註冊證原件和商標專用權授權,無論是實體經營使用還是進入各大電商平臺都沒有問題。
另外,商標專用權委托書的有效期至少應為兩年,因為商標轉讓時間約為10個月,主要是為了避免轉讓過程中出現補證和異議的情況。為了保證商標順利轉讓,我們還需要對目標商標進行預篩選,包括商標的第三方權利、近似商標、商標的有效期、轉讓方的身份證明等。商標轉讓被批準後,受讓人只需憑原《商標註冊證》和《商標核準證》就可以合法使用目標商標。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