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壹式兩份並標明正、副本:
(1)商標異議申請書。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2)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3)明確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當有異議人的簽字或者企業應當加蓋公章。
(4)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代理事項以及對應商標的授權日期。商標代理機構不能在同壹商標異議案件中同時接受異議雙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