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威指定 總機::(O 5 7 l壹2689壹l774) --------------------------------
《壹》、什麽是公證?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公證是防止糾紛、減少訴訟的第壹道有效防線,這道防線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員是國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證處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公證業務人員。《二》、公證效力有哪些? 1、公證文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作為法院認定的事實,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和撤銷。 2、對於同壹事項,其它證明與公證不壹致的,以公證證明為準。 3、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必須公證的事項 根據有關的規定,下列事項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規定須辦理公證: 1、使用權的轉讓、出讓、抵押; 2、公開招標; 3、房屋等不動產的買賣、抵押、贈與、繼承; 4、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5、以不動產、機器設備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合同; 6、個人存款的繼承; 7、股票的繼承、贈與以及與股票權益有關的委托,票據拒絕證書;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創立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9、企業的承包、租賃、拍賣、兼並; 10、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的轉讓及使用許可; 11、涉外收養和認領親子; 12、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獎券、彩票的發行及開獎; 13、重大工程項目承包、基建、設計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公證的事項。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有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中華人民***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撤消、變更公證遺囑,必須辦理公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構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接受、處理財產,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該項財產有合法權利的有關證明。處理婚姻事務,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另外,還有壹些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和文書須辦理公證。 《四》、公證的業務範圍 (壹)公證的業務範圍,按照公證對象的性質可分為: 1、證明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如訂立合同、招標、拍賣、收養、贈與等。法律行為的公證必須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利益。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指壹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和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而這些有法律意義的文書都能作為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證據。如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學歷等。只要文書的內容不與我國現行法律、政策相違背,公證機關都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公證,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指法律上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或民事權利的實現有壹定影響作用的各種客觀事實。如證明出生、死亡等事實;證明意外事故,如空難事故,海損事故,風雹、洪澇災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實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會事件)和行為兩類,但並非所有的事件和行為都是法律實事。只有當法律規定把某種事實同壹定的法律後果聯系起來的時候,即產生、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時,這種事實才被認為是法律事實,才具有法律意義。 4、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證明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對於追償債務、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債權人和被追償的債務人; (2)有明確的追償標的,而且標的只限於壹定的金錢和物品,而非其它; (3)雙方當事人對債權文書及其內容(債權、債務)沒有任何爭議; (4)債權人的債權文書,內容不得違反政策和法律; (5)債務人已屆履行期或條件已成熟,債務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辦理證據保全。是指當事人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申請公證機關收存和固定證據資料,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據力的措施。 6、辦理提存。即對貨幣、物品、有價證券提存義務。對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適用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的; (2)由於債權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交付或履行義務的; (3)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給付的。 7、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法律事務。如清點保管遺產;保管遺囑或其他文書;代寫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監督公證事項的履行和調解處理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擔任公證顧問等。 8、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以及按照有關的國際慣例,辦理相關的其他公證事務。 (二)公證業務範圍,按照公證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將公證分為國內與涉外公證兩種。國內公證就是公證機關為本國公民或法人出具在本國領域內的公證文書活動;涉外公證就是公證機關辦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證活動。根據這種活動出具的公證書,稱為涉外公證文書。這種文書壹般是發往域外使用,但也有壹些是外籍人申辦在我國國內使用。公證書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證書經外交機關和外國駐華使、領管認證後,在國外具有法律效力。 五、如何申辦公證? 當事人申辦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委托別人代理的,必須提供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受理公證事務。 公證處必須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認為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相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 公證處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事實與文書應拒絕公證,並向當事人用口頭或書面說明拒絕的理由。 六、辦證期限和收費 對於真實、合法的公證事項,公證處在受理後10日作出公證文書,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辦理期限,但不能超過6個月。公證處按國家統壹規定收取辦證費用並開具收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