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通過信息網絡交付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