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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聲音商標被駁回,為何有網友說這個商標缺乏顯著性和存在不良影響?

具體如下:

壹,公***詞匯不能當作商標

首先李佳琦直播當中出了十分投入的對口紅等產品進行帶貨推銷之外,最讓人印象深刻的無非就是李佳琦略帶磁性的聲音說出的那句?oh my god!這也太好看了吧!?以及?oh my god!買它買它!?,這些口頭禪確實為直播帶來了不少的樂趣和色彩,使得直播不顯得那麽的壹本正經,然而李佳琦所申請的?oh my god!買它!?聲音商標也被駁回,但具體為何相比大家也都陸陸續續知道了,?oh my god!?屬於公***詞匯,是壹個全球通用的語言,這類公***詞匯不能註冊為商標。

二,帶有宗教色彩等詞匯,圖形不能作為商標

當然除了公***詞匯不能被當作商標之外,還有壹個原因便是因為?oh my god?當中的?god?直譯為上帝或者老天爺,泛指宗教信仰當中的最高人。例如耶穌等。而這類詞匯涉及壹定的宗教元素在內,這類詞匯同樣也不能被用作商標,我國商標法當中明確規定過涉及或代表宗教信仰的詞匯,圖形等不能用作商標。例如神,佛,耶穌,上帝或者宗教神話人物等都不能用作商標。所以這也是李佳琦商標被打回的第二個原因。

三,存在顯著性是必然

雖然說?oh my god?的意思大家都明白,在日常生活中亦或是聊天當中,或多或少都會使用那麽壹兩次,但放大來看,?oh my god?屬於英語詞匯,但同樣也可用於全球通用的語言,妳要想以這樣的壹個詞匯來代表自己,自然是不行的,只不過說李佳琦直播當中這是他的壹句口頭禪而已。假如申請成功,日後在日常生活當中人們肯定會用到?oh my god?的詞匯或語言,假如妳反過來說別人侵權?所以說缺乏顯著性,也存在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歡迎補充討論,寫作不易歡迎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