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銷售,但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除外。
產品無商標銷售的話很難形成自己的品牌,將來被人侵權也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據國家有關規定:註冊商標在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中可以使用,但使用人對該商標沒有專用權,不得禁止他人使用。如果被人註冊了,就不能使用了,使用就構成侵權,所以建議還是要進行商標註冊。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只有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兩類。
可以,商標註冊是自願註冊的,但是使用的時候需要註意不要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相似或者近似。商標註冊需要遵循下列原則:
1.自願註冊和強制註冊相結合原則。我國大部分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主要指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生產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商品不得在市場銷售。
2.顯著原則。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著作權)相沖突。3、商標合法原則。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標誌。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標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4.對商標註冊申請進行審查公告時,堅持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壹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5.禁止搶註商標原則。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