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或行業字段、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不得冠以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和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
2、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
3、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並、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
4、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
5、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字段時,在省域範圍內應具有區分度。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壹致,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譯。
擴展資料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高等學校應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系、所在地等確定名稱,實行壹校壹名制。
鳳凰網――教育部規範高校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