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商標是有嚴格的區分的,已經註冊下來的商標,從商標註冊之日起,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商標在到期之後,是可以申請延期,同時延期也是可以延期的,每次延期的時間是十年。商標已經在美國使用的情況,就可以根據實際的使用情況提出註冊商標的申請,申請的時候是需要提供已經在使用的證據以及到目前為止在美國所使用的時間,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批準之後就可以獲得美國商標的證明文件了;另外的壹種情況是該商標目前還沒有在美國使用只是有意向在美國使用,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需要在核準之後的6個月內提供使用的依據以及在美國使用商標的時間,該商標的使用證明的到相關部門的認可之後就能拿到美國商標註冊證明文件了。
商標註冊使用年限為10年,10年之後可以續展,每次續展的時間為十年。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屆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商標的期限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