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促進本市蔬菜市場建設,規範蔬菜市場經營管理,保障市場供應,方便人民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市內六區和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投資建設、經營管理菜市場和在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的菜市場建設、經營和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菜市場,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交易果蔬、油、蛋、肉、水產品、加工食品等農副產品的固定場所。第四條菜市場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規範管理、市場運作、政府扶持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保障菜市場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投資菜市場建設和經營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菜市場建設的組織、推進、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縣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菜市場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城管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清理菜市場周邊亂賣等違法行為。公安、市容、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生、質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市菜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原則上,菜市場布局規劃每五年修訂壹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修改的,應按原程序報批。第八條規劃菜市場布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合理布局。菜市場的規模和位置應與居住人口和地理範圍相適應。(二)便民利民。菜市場的設置應當方便人民生活,滿足人民需求。(3)協調發展。菜市場的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並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第九條菜市場總體按照每萬人1.000至1.500平方米的標準和1.000至1.500米的服務半徑進行規劃建設。第十條規劃部門審批新建住宅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市菜市場布局規劃和有關規定的要求,明確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菜市場的位置和面積壹經確定,應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第十壹條現有住宅區不符合本市菜市場規劃要求的,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菜市場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改造和建設。第十二條開辦菜市場,應當設立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菜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0日內,到所在地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菜市場登記。第十三條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的新建菜市場,可以享受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的優惠扶持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本市菜市場建設標準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第十四條菜市場應當在建成後6個月內開業。無法按期開業或者繼續經營的,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成本價收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菜市場挪作他用。第十五條菜市場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與市場內的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可以在菜市場劃定壹定區域,允許其臨時進入市場。第十六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進貨查驗、取證票證、購銷登記、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衛生、消防、環保等其他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市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違反菜市場管理制度的,菜市場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第十七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對市場內經營者進行經營資格審查,明確並落實市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管理檔案。對糧油、雞蛋、肉類、水產品等重點監控食品,可以采取“廠掛”、“場掛”等約定準入方式進入市場經營。國家和本市對活禽活畜屠宰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用檢測設備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果、蔬菜等主要農副產品進行定期抽樣檢測。抽檢結果可在會場公示。第十八條菜市場管理服務機構負責督促市場內經營者對主要商品來源進行登記,登記記錄應當保存3個月以上。註冊的內容包括: (壹)商品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商標;(二)種植、養殖和捕撈的初級農產品的來源、品種和數量;(三)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四)生產經營者取得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其他專項許可證;(五)其他需要登記的內容。第十九條菜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的電話和地址。第二十條菜市場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消費者對市場內經營者的投訴,並公示投訴處理情況。第二十壹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菜市場管理制度,遵守協議,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文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