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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征收範圍的公式是什麽?

現行消費稅征收範圍

現行消費稅征收範圍主要包括:煙、酒、鞭炮、煙花、化妝品、成品油、貴重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器材、高檔手表、遊艇、木質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汽車、電池、油漆等稅目,部分稅目又細分為若幹個子目。

(1)吸煙

分項:

1,香煙;

2、雪茄;

3.煙絲。

卷煙的生產、進口、批發都采用從量加從價的復合計稅方式。

目前我國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采用復合計稅方式,從價比例稅11%,從量稅每支0.005元。

雪茄和煙絲適用比例稅率。

(2)葡萄酒

分項:

1,白酒;

2.黃酒;

3.啤酒;

4.其他酒。

白酒采用復合計稅方式。

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基酒,具有國家食品保健字或保健食品保健字編號,酒精度在38度(含)以下,或以發酵酒為基酒,酒精度在20度(含)以下的勾兌酒,按10%的“其他酒”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其他配制酒按照白酒稅率征收消費稅。

啤酒(220元/噸和250元/噸)和黃酒按固定稅率征稅。

水果啤酒屬於啤酒稅。

葡萄酒按“其他酒”(以葡萄為原料的蒸餾酒除外)征收消費稅。

調味酒不屬於消費稅範圍。

餐飲、商業、娛樂業組織的啤酒屋(啤酒屋)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按250元/噸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三)高檔化妝品

征集範圍包括高級美容、修飾化妝品、高級護膚化妝品、成套化妝品。高檔美容化妝品、修飾化妝品、高檔護膚化妝品是指銷售(完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為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片)及以上的美容化妝品、修飾化妝品、護膚化妝品。

不包括舞臺、戲劇、影視化妝用的化妝油、卸妝油、油彩。

(4)貴重珠寶和珠寶玉石

金銀及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及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鉆石及鉆石首飾、鉑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稅,稅率為5%;

其他非金銀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按生產(出廠)、進口、委托加工征稅,稅率為10%。

(5)鞭炮和煙花

不含體育發令紙和鞭炮引線。

(六)精煉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腦油(也稱為化學輕油)

4.溶劑油

5.航空煤油(延期收款)

6.潤滑油

7.燃料油(也稱為重油和渣油)

(7)汽車

分項:

1,乘用車;

2.中型和輕型商用客車;

3.超級豪車。

包括9座乘用車和10 ~ 23座中型商用車(按額定載客區間下限確定)。

電動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球車等。不屬於本稅目征稅範圍,不征收消費稅。

超豪華車是零售價654.38+0.3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輕型商用車。

(8)摩托車

取消氣缸容積250毫升及以下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

(9)高爾夫球和設備

包括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袋(包)、高爾夫球桿頭、桿身和握把。

(10)高檔手表

包括10000元(含)以上不含增值稅的手表。

(11)遊艇

本稅目僅涵蓋長度、材料和用途符合標準的機動船。

(12)木制壹次性筷子

小費種類不多-木制的和壹次性的。

(13)實木地板

包括各種規格的實木地板、實木指接地板、實木復合地板、側端面有榫頭和凹槽用於裝飾墻面和天花板的實木裝飾板、未上漆的素板。

(14)電池

範圍包括:原電池、蓄電池、燃料電池、太陽能電池和其他電池。

(15)塗料

塗料是指塗在物體表面形成具有保護、裝飾或特殊性能的固體塗膜的壹種液體或固體材料。2015年2月1日起對塗料征收消費稅,在建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低於420g/L(含)的塗料免征消費稅。

消費稅是根據營業額對消費品和特定消費行為征收的商品稅。

消費稅與增值稅的關系

(1)雙層集合;

(2)增值稅與消費稅在征稅範圍、納稅環節、計稅依據、與價格的關系、收入歸屬等方面有明顯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5)營業收入指:65,438+0。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從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 .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3.個人從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 .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所得難以界定應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