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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註冊商標

首先,我們來看看連續三年對浙江商標的認識:

1.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是指註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且該行為連續持續三年以上。三年的計算方法壹般是從申請撤銷註冊商標之日起往前推三年。

浙江企業商標被撤銷,只有滿足以下條件,商標才會被撤銷。

(1)必須連續三年停產。也就是說,停止使用的行為是連續三年以上的,不是間歇性的,是累計三年以上的。

(2)關於三年的計算,壹般認為三年的計算應從申請撤銷註冊商標之日起往前推三年。例如,申請人於2015年7月1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某註冊商標,那麽就應該是從2012年7月1日到2015年7月65438日確定是否存在先停止使用的時間段。

(3)對停止使用的理解。停止使用中的使用,應該是註冊商標的規範使用。

(4)無正當理由停止使用。根據《商標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持有人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其不適用的正當理由不得撤銷。

那麽浙江企業商標被撤銷後如何補救?

《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商標局當時作出的撤銷或者不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可見,無論商標局最終決定撤銷還是不撤銷該註冊商標,當事人都有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自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好了,今天就到這裏。浙企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會被撤銷嗎?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商標、法律法規的信息,可以去我們八戒知識產權商標轉讓網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