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索賠基於以下內容:
1.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以保險合同和保險相關法律、貿易法規及國際慣例為依據,沒有其他理由或說明可以作為理賠依據。
2.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保險責任歸屬和賠償金額而產生的糾紛,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處理。按照慣例,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向中國保監會投訴、仲裁和司法程序解決:
3.協商解決。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真誠協商,互相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壹般有兩種協商和解的方式:自行和解和第三方調解。自和解是指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直接協商;第三方主持和解,即由雙方以外的第三方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4.仲裁。仲裁是合同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給雙方約定的第三方進行仲裁。仲裁員將作為仲裁人而不是調停人對雙方的爭議做出決定。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糾紛實行二級仲裁。當事人如不服,可在收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作出審理判決。仲裁機構作為非政府組織,作為第三方或中介機構,對雙方的糾紛進行仲裁,因此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執行仲裁裁決的權力屬於人民法院。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絕履行裁決的,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訴訟。保險糾紛訴訟解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訴訟程序,對保險糾紛進行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解決保險糾紛的訴訟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作出的法律判決具有國家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的第三者的損害,可以直接賠償。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確定後,保險人應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遲遲不理賠,第三者有權就應賠償的部分直接向保險人索賠。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對第三者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發生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