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序中,普通商標權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時效期間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來說,如果對方註冊是出於惡意,則不受5年的限制。馳名商標在中國不需要註冊,主張權利也沒有時間限制。
3.當馳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沖突時,只要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該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主管機關必須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審查該企業名稱是否屬於“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情形。
4.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註冊中國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服務上享有專用權,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標或者服務上也受法律保護。
5.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時,明確將“禁止使用”列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方式,加重了殘疾人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