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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規定

1,自願報名與強制報名相結合的原則。我國大部分商標采取自願註冊原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批準,商品不得在市場銷售;

2.獨特性原則。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不得與他人在先的合法權利(如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著作權)相沖突;

3.商標合法性原則。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誌。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商標,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有異議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商標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且該商標並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善意取得的註冊繼續有效;

4.審查和公告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堅持申請優先、使用優先的原則。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對在先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對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予以駁回;

5.禁止搶註的原則。申請商標註冊時,已經被他人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先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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