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50萬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藥品商標供人使用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並且也曾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造成惡劣影響。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單個銷售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偽造、擅自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個(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