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