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商標使用的文學、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使用註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