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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企業***用壹商標,甲企業使用在先,乙企業註冊在先。

由於我國商標法施行的是註冊在先原則。

誰先註冊,誰就擁有商標的專有權,在本案中,乙企業先註冊,那麽在法律上就擁有該商標的專有權。而使用在先的甲企業是不享受法律保護的。

這種情況下,壹般未註冊的壹方很難爭取到自己的權益,只有屬於三種前提條件才能使甲企業保護權益:

1、乙企業侵權。即甲企業壹直使用該商標,乙企業在同樣的產品和服務上註冊了與其壹模壹樣的商標,則乙企業的行為構成侵權,惡意搶註他人商標的。甲企業可以申請撤銷乙企業商標。

2、甲企業的知名度高。甲企業生產的該品牌的商品或服務在當地市場上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乙企業註冊使用該商標,誤導公眾消費者,對甲企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甲企業可以申請撤銷乙企業商標。

3、乙企業的商標未投入使用滿三年的。級乙企業註冊的該商標,壹直沒有使用行為滿三年的,甲企業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待成功撤銷後,再重新註冊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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