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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國內的馳名商標註冊境外公司在國內使用監制是否合法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華註冊的馳名商標易造成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對於違反以上兩種情況取得的註冊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限制。

而該當事人所代理的品牌商品商標不屬於馳名商標,假如有人惡意搶註,那麽他作為利害關系人,是可以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的。

此外,商標法還規定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商品的侵權責任免除條款,在不明知其所銷售的為侵權商品時,如果他能夠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合法來源,也不會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綜上,如果該商標至今未在國內註冊,其代理銷售目前不會存在法律問題,壹旦有人搶註,也在壹定時間內擁有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權利。但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商標所有者及其代理商的利益,也避免以後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建議代理商和該國外品牌擁有者進行溝通,盡早註冊該商標。

另,因該商品是原裝進口,原包裝油註冊商標?標識,在國內銷售時,準備貼附中文標識,代理商咨詢是否可以使用?標識。

因商標同專利壹樣,具有地域性,即使在國外註冊,在國內也不受保護,因此,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國內沒有註冊之前,不建議使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