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回第三次答復通知書”是直接寄給商標所有人的,所以要時刻註意妳的商標轉讓註冊地址是不是妳能收到這麽重要文件的地方,否則妳會錯過法律答復期,收不到法律文件,看不到“送達通知書”,妳的商標就死了,甚至變成別人的商標,而妳自己還不知道!
2.商標註冊後,有沒有使用,有沒有規範使用,有沒有保留使用的證據!這是很多快速成長的企業面臨的同樣問題,往往證據只有用的時候才會用到。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以標識商品的來源。”“用”是“撤三”條款的核心。“使用”的具體證據和材料包括:
比如妳的商標用在商品的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用在商品的附加標誌、產品說明書、小冊子上;
或者在與商品銷售有關的交易單據上,包括:用於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等;
或在廣播、電視、雜誌、報刊和廣告牌、郵件廣告等媒體或廣告方式上為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作廣告宣傳(報刊應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
或者提供使用商標等材料的印刷材料、照片等。在展覽會和展覽上(舉辦展覽會和展覽應經各級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批準)。
另外,在此提醒大家,在收集證據時,要註意商標與註冊商標的壹致性,以及證據的形成時間,這樣才能保證“使用”證據的有效性,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商標不會被“撤銷”。
3.現在,由於商標註冊時間長,不確定因素多,企業經營需要,“防禦性商標”、“保留性商標”逐漸出現,品牌更換升級後的“歷時性遺留商標”都成為“撤三”的犧牲品。所以也要及時補充註冊。
4.《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產清算等原因,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屬於“有正當理由”,該商標不予撤銷。如果壹個藥品的註冊商標因批準藥品上市而連續三年未被使用,是“正當的”,不會因為“撤三”條款而被撤銷。如果因為地震、國家政策等原因暫時停用商標,可以視為“正當的不使用理由”,商標免於撤銷,前提是妳保存好證據,否則就是不合理,因為妳不知道“撤銷”什麽時候來,妳的商標什麽時候才能正常使用!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