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用別人的名字是否侵權
是的,因為申請 商標註冊 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 商標 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取得的,除 商標權 以外的諸如商號權、 著作權 、 外觀設計專利 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未經在先姓名權人許可或者授權,將他人享有姓名權的文字申請 註冊商標 ,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姓名權的侵犯。 《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