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麽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占他人財產時的壹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采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壹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