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發展要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充分發揮華佗醫藥和新安醫藥的特色和優勢,推動中醫藥高質量發展。
建立中西醫協調發展機制,支持中西醫互學互鑒、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促進中醫藥整體全面發展,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防治、保健康復服務中的獨特作用,保護和促進人民健康。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相關的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藥融入長三角區域壹體化發展,在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和質量管理、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健康服務、文化傳播和中藥材基地建設等方面開展合作,實現中醫藥服務資源共享和信息互聯互通。第七條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技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技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捐贈和資助中醫藥事業,重視中醫藥行業協會的作用,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播;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和規範中醫藥知識的傳播,弘揚中醫藥文化,營造關心和支持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
每年9月的第二周是全省中醫藥宣傳周。第二章中醫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設置適當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合並、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依法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每個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壹所獨立的公立中醫醫院。第十壹條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立中醫科。縣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中醫床位比例不得低於5%。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中醫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二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其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和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中醫治療”、“中醫治療”等字樣。提供中醫保健服務的企業,其註冊經營範圍應當以“中醫保健服務(非醫療)”為標準表述。第十三條發展中醫診所、門診部和專科醫院,鼓勵連鎖經營。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僅提供中醫藥服務的中醫診所、門診部沒有布局限制,對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沒有布局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專業人員設立中醫診所和門診部。第十四條支持社會力量興辦中醫醫療機構和其他各類中醫健康服務機構,鼓勵公立中醫醫療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興辦各種所有制的中醫健康服務機構。第十五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優先發展和重點建設特色中醫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