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懲罰性賠償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法,由法院判給被侵權人的壹種超過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
壹名美國老婦在開車時喝熱咖啡燙傷了腿,但她成功拿下麥當勞,獲得了數百萬賠償。這個故事在中國大家都很熟悉。
麥當勞勝訴的老太太叫斯特拉,美國有壹個以她名字命名的獎項,每年頒給最成功最荒謬的訴訟案中的原告律師和陪審團。最著名的獲獎案例是俄克拉荷馬州的馬爾夫·格裏辛斯基先生。
天才買了壹輛全新的9米長旅行車(帶床、衛生間、廚房的房車)。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動駕駛設定在120km/h,離開駕駛座在後面沖咖啡。最後,出了壹場大車禍。幸運的是,該男子還活著,並起訴了汽車制造商,獲得了654.38美元+0.75萬美元的賠償,外加壹輛新車,理由是汽車說明書上沒有說:不能離開駕駛座去後面沖咖啡。
案件發生後,廠家真的在說明書上加了這壹項。
上帝死了。
在著名的“麥當勞咖啡燙傷案”中,埃斯特拉老太太實際遭受的損失只有2萬美元。陪審團判給被告高達27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根據美國法律,只要被告實施了欺詐、故意、惡意、嚴重的違法行為,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可以遠遠高於受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
1999美國通用汽車公司明知油箱設計有問題,但為了利益沒有及時修改,導致6人嚴重燒傷。法院判決通用汽車支付6543.8億美元的補償性賠償金和48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這種懲罰性賠償針對的是大企業,保護的是弱勢群體,旨在嚴懲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和不道德,以殺雞儆猴。
在17年至18年的美國,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於誹謗、誘奸、惡意攻擊等導致受害人遭受名譽損失和精神痛苦的案件。進入20世紀後,大公司、大企業蓬勃發展,各種缺陷商品引發的消費者損害案件也屢有發生。大公司財大氣粗,很難通過補償消費者來遏制其為追求利潤而制售不合格甚至危險商品的風險。由此,懲罰性賠償逐漸適用於產品責任領域,賠償金額也越來越大。
國內消費者就沒那麽幸運了。
“齊爾假藥事件”和“三鹿奶粉事件”之後,我國消費者的無奈全部凸顯在蒼白的法律條文中,公眾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熱切關註,再次勾起了人們對十年前壹樁匪夷所思的筆記本糾紛案的回憶。
1997年8月,王紅從恒盛購買了壹臺筆記本電腦。因為電腦的質量問題,他和廠家發生了糾紛,多次談判未果。王紅自覺上當,在網上發了壹篇文章《請看恒盛購買筆記本電腦的過程》。此文壹出,跟帖無數。恒盛認為王紅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提起訴訟。2000年6月5438+2月65438+2月9日,北京壹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向恒盛公司支付9萬元。2001 3月12日,被告人因無力支付賠償金,被以“拒不執行判決罪”拘留。最終,免費代理王紅的律師從眾多同情者手中籌集了9萬元,交給了法院。就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前兩天,這位倒黴的消費者才重見天日。
這個判決在十年前互聯網在中國方興未艾的時候引起了巨大的轟動。新興網民認為這壹判決是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最大挑戰。終審判決當天,恒盛的網站上貼著黑底白字醒目的“打贏官司,輸掉世界”。在王紅被拘留的當天,又有壹位網友借用了尼采的名言——“上帝死了”。
判決壹年後,恒升從消費者視線中消失。打贏官司後,市場給了它最嚴厲的懲罰。
進口懲罰性賠償
十年後,對於中國很多普通人來說,懲罰性賠償仍然是壹個陌生而無力的詞,人們對賠償更通俗的理解就是多賠少賠的問題。
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法律中壹直沒有明確規定,直到199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這壹規定借鑒了英美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中國法律迄今為止唯壹的懲罰性條款。
對於詐騙罪的認定,人們有不同的看法。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
1996 03 1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欺詐不僅包括經營者主動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實,還包括故意隱瞞真實信息,對消費者負有告知義務而不告知。
但在是否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問題上,有法律專家認為:“懲罰性賠償是英美國家的典型做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理念不符,我國不必效仿。”
正因為如此,我國很難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罰款和抓他們的靴子
反觀中國,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審判的呼聲已經高於道德審判。
然而,當消費者認為《消法》規定的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而想獲得更多的賠償時,就不得不選擇漫長而高成本的訴訟維權之路。正因為如此,很多消費者放棄維權,壹些企業繼續鋌而走險。
然而,最近的壹則新聞足以讓消費者振奮起來。
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已經引入了“十倍價格賠償”的法律。相比於淘汰法中的雙倍返還,這顯然更進了壹步。
也有人提出,在即將出臺的民法典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更有利於這壹制度的實施。
值得期待的是,中國學者起草了兩個版本的民法典侵權責任法草案,都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第壹版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人身自由、健康或者具有感情意義的財產的,法院可以責令加害人支付不超過賠償金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第二版規定,因生產者、銷售者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加倍賠償。
但是,與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相比,這樣的規定仍然是杯水車薪。
為什麽近年來假冒偽劣食品、有毒食品案件層出不窮,壹個重要原因就在於賠償機制缺乏威懾力。保護消費者和受害者權益的成本非常高。在司法實踐中,只判給實際損失,不考慮受害人花費的時間和精力。由於懲罰性賠償的缺失,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很低,補償性賠償的標準也遠遠不足以抵禦他們制造和銷售不安全食品和問題產品牟利的貪婪。
無數事實告訴我們,只有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才能保護守法企業的公平競爭。只有害怕訴訟,才能讓廠家重視產品質量,不會為了小利去冒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