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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加強產品質量監督,促進產品質量持續改進,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產品質量監督必須貫徹“質量第壹”的方針,樹立為用戶服務的思想,實行“管、幫、促”的工作方法,為國家和人民保證產品質量。第三條省級標準計量管理局(部門)是同級政府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統壹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地區承擔監督檢驗任務的專業檢驗機構和單位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第四條省標準計量局設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主管生產局、公司應在技術處(科)設專職人員負責本系統的產品質量管理,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技術標準,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第五條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任務:

1,宣傳貫徹產品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辦法,並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組織產品質量監督。

2、負責產品認證的管理。

3、督促企業執行產品技術標準,監督檢查企業不斷完善質量管理和生產檢驗體系。

4.負責規劃、建立和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網絡,審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法定資格。

5.監督管理優質產品標誌的正確使用。參與優質產品的評審。

6.參與新產品量產前的質量評估。

7.組織管理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8.向上級反映產品質量狀況和標準執行中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第六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是依據技術標準對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的監督檢查,是促進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的重要措施。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可根據產品質量監督任務的需要,審批現有檢驗機構或檢驗力量較強的科研單位,設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這些檢測站是經過標準化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批準的,即承擔壹定的監督檢查任務。行業集中的城市可以根據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由同級標準化管理部門領導。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站在檢驗業務上應互相配合,由有關標準化管理部門統壹安排。第七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主要任務是:

1,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2.對報批和獲獎的優質產品進行檢查和復查。

3.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重大質量事故和質量糾紛,對有標量爭議的產品進行仲裁檢驗。

4.負責新產品批量生產前的質量鑒定和檢驗,為申請商標註冊、發放生產許可證和廣告發布出具質量檢驗證明。

5、經常向上級反映產品質量檢驗、技術標準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6.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質量檢驗機構,完善檢驗方法和檢驗制度,培訓檢驗人員,交流工作經驗,正確實施統壹檢驗方法。

7.受標準化管理部門或生產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檢驗人員的培訓和技術標準的制定、修訂和驗證工作。

8.接受產品質量的委托檢驗。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選擇具有壹定專業知識、熟悉生產技術、政治思想好、原則性強、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身體健康的同誌擔任。第九條各級質監部門應設立專職或兼職質量監督員,從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技能熟練的工程技術人員(助理工程師以上)和工人(五級檢驗員以上)中選任,負責實施質量監督檢查。質量監督員分別由省、地、市標準計量局考核批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發給質量監督員證,質量監督員可隨時在企業和銷售、運輸、倉儲等部門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第十條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監督檢驗機構:

1.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委托其他單位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2、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嚴格保密的前提下,有權對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技術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技術文件、檢驗記錄、檢測方法、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等)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有權抽取檢驗樣品和使用企業的檢驗手段,檢驗人員應對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3.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制止不按技術標準生產、質量低劣的產品出廠,並根據具體情況按下列方式處理:

(1)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警告或通報;

(二)提請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發企業獎金;

(3)對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用戶的企業和負責人,要追究其經濟、行政乃至法律責任,並可根據其給國家和用戶帶來的經濟損失和態度處以罰款。企業的罰款支出不得攤入成本和挪用利潤,而應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留成中支付,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4)對長期質量低劣,不具備基本生產條件的企業,視情況提請發證單位吊銷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產。

4.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獲得質量獎的產品質量下降,不符合優質產品要求時,有權責令其限期改進,停止使用優質標誌。對逾期不改的,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優質產品稱號,收回優質產品證書,並予以通報。

5、監督抽查產品,可以從生產單位近期生產的產品中抽取;個別產品經與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後,可從用戶、商家、物資部門的倉庫(或零售點)提取。從非生產單位抽取樣品時,產品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抽樣通知單所列內容補足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