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可知,對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兩種情形,認為商標部分侵權構成侵權。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 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 馳名商標 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