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商標的構方式來分類,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圖形與文字組合商標;
2、根據商標的用途和作用來分類,可劃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3、根據商標擁有者、使用者的不同來分類,可劃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
4、根據商標的管理來分類,總體上可劃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
5、根據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動機來分類,可劃分為聯合商標、防禦商標、證明商標;
6、根據商標的寓意來分類,可劃分為有含義商標和無含義商標;
7、根據商標使用的方式來分類,可劃分為主商標、子商標、商品群商標、具體商品商標;
8、根據商標的載體分類,可分為平面商標、立體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