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制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壹、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要求當事人在辦理商標事宜時繳納費用,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因為商標註冊、管理、復審機關在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時,需要支付很大的成本。此外,規定辦理商標事宜應當繳納費用,即要求商標專用權人在取得、保護其商標專用權時支付壹定的成本,有助於商標專用權人更加積極地維護其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和信譽,保護其商標專用權不受他人侵害。二、辦理商標事宜的具體收費標準另定。由於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環節很多,哪些業務繳納費用較為適宜,收取費用的標準如何規定,情況較為復雜。此外,收費標準也需要隨著情況的變化而進行調整,不在本法中作具體規定比較合適。因此本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具體收費標準另定。根據目前的實際做法,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是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同制定的,主要包括受理商標註冊費、受理轉讓註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出具商標證明費、商標異議費、撤銷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等收費。商標,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和不同的角度劃分為八大種類。1、根據商標的構成來分類,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圖形與文字組合商標;2、根據商標的用途和作用來分類,可劃分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3、根據商標擁有者、使用者的不同來分類,可劃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4、根據商標的管理來分類,總體上可劃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5、根據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動機來分類,可劃分為聯合商標、防禦商標、證明商標;6、根據商標的寓意來分類,可劃分為有含義商標和無含義商標;7、根據商標使用的方式來分類,可劃分為主商標、分商標、商品群商標、具體商品商標;8、根據商標的載體分類,可劃分為平面商標、立體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
法律客觀: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釋義本條是對註冊商標禁用標誌的規定。壹、根據本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可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征。生產經營者通過商標推介自己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通過商標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如果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就無法實現商標的功能,也就不成其為商標。二、本條第壹款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的可識別性。因為將本條所列標誌作為商標註冊,缺乏顯著性,無法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如“茶壺”是壹種茶具的通用名稱,用它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這壹商標分辨“茶壺”是由哪壹家企業生產的。此外,如果允許用本條所列標誌註冊商標,獨占使用,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三、商標顯著性的取得有兩種途徑:壹是通過對商標構成要素的精心設計,使商標具有顯著性;二是通過使用得到公眾認同,使商標產生顯著性。在實踐中,確有壹些原來沒有顯著性的商標經過使用後產生了顯著性,如“兩面針”牙膏、“三七”跌打丸等。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性的商標,國際通行作法是給予註冊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者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識別性,確認其可否註冊。這壹規定表明,對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記,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性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根據國際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踐,本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本條規定不僅明確了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同時也彌補了過去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而不能得到註冊保護的缺憾,對加強我國商標註冊管理,維護公平競爭,鼓勵企業創名牌,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