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駁回通知發文是指商標註冊申請等待駁回通知書發文是已表明該商標被駁回或者被部分駁回。商標駁回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有違商標法不予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