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雖然任何類型的財產都可以用於出資,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出資形式,應當根據出資財產是否符合真實出資的標的物條件來判斷。即標的物必須具有確定性、存在性、價值評估的可能性和自主可轉讓性,才能用於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有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