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壹章第二條,就是不正當競爭。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壹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