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分案申請的,應當在請求的分案申請欄中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原申請的申請日為分案申請的申請日。分案申請的各種法定期限,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提交優先權證明材料的期限等,從原申請日起計算。對於各種已到期的期限,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分案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各種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該分案申請視為撤回。
外觀設計分案申請,是指外觀設計專利的原申請文件中包含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申請人將其中壹項外觀設計從原申請中分離出來,作為另壹件新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交。分開的外觀設計專利新申請是分案申請,可以享受原申請日。
對於新的分案申請,應核實其是否符合以下分案申請條件:
(1)分案申請的申請日為原專利申請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並且在登記期屆滿前,原專利申請未被駁回(或者被駁回但尚未生效)、主動撤回,不視為撤回;
(2)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必須與原申請人壹致;不壹致的,應當附有權利轉讓的合法證明材料;設計者應為原始應用程序或其部分成員的設計者;
(三)提交分案申請時,應當提交原申請文本的副本;要求優先權的,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四)外觀設計專利的原申請包含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分案申請應當是原專利申請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外觀設計,分開的壹項或者多項外觀設計不得保留在原申請中;
(五)申請人應當在原申請中保留至少壹項外觀設計,其余的作為分案申請提交;
(6)如果原專利申請是產品的總體設計,不允許將其中的壹部分作為分案申請提出。比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尋求保護的是摩托車的外觀設計,摩托車零部件不能作為分案申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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