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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條件下交貨?

交貨條件:CNF離岸價、到岸價、其他

FOB CNF和CIF是國際貿易中的貿易術語:

FOB指定裝運港)是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就完成了交貨。這意味著從現在起,買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所有風險。

CFR/CNF是成本加運費兩個字的其中壹個字母的組合,中文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任務。

CIF由成本、保險和運費的第壹個字母(..目的地港口,中文意思是成本加保險加運費。

出口國交貨的三組貿易術語:

1),E組:E.W.X,工廠交貨。

2)、F.C.A組,貨物交付給承運人;裝運港船上交貨;裝運港船上交貨。

3)、C組,C.F.R,成本加運費;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價;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到岸價格,運費和保險費支付給(指定目的地)。

在進口國交貨有五種貿易術語:

1)、D.A.F、前沿交割;

2)、目的港離岸價;

3)、目的港交貨的D . E.Q

4)、D.D.V、未付款交付;

完稅後交貨。

二為什麽3、CIF條件下交貨,()a .裝船時

妳是在問:

CIF條件下交貨,()

A.裝運時間先於交貨時間。c .裝運時間晚於交貨時間。

B.裝運時間與交貨時間壹致。d .其順序取決於運輸方式。

我的理解如下,不壹定和網上的答案壹樣,但我的是正確的:

在CIF、FOB、CFR價格術語中,裝運時間就是交貨時間,它象征著貨物。如果價格條款是DAP、DAT或DDP,則裝運時間晚於交貨時間,因為這三個條款的交貨是實際貨物。

三cif條件下交貨a .裝船時間早於交貨時間c .裝船時間晚於交貨時間~ ~ ~ ~幫我選哪個,為什麽。

CIF的風險劃分點是裝運港的船舷,所以當買方將貨物交付到裝運港的船舷時,裝運時間晚於交貨時間。

如果貿易條件改為DDU貨物DDP或其他貿易條件在目的港交貨,裝運時間將先於交貨時間。

這是我的理解,但如果這個題目是基於Incoterms2010,其實是有瑕疵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在CIF和FOB ~

四、CIF、FOB和CFR交貨條件下的風險及防範措施。

由於近幾年運費上漲過快,很多業務員為了規避運費上漲的風險,往往只報F股價格出口,或者願意接受FOB價格,導致FOB價格大幅上漲,有的外貿企業達到了80%以上。運費的頻繁上調,讓原本微利的單子變成了無利可圖甚至虧損,這是所有業務人員都不願意接受的。但從越來越高的離岸價來看,外貿業務員並不省心輕松。綜合離岸價存在的問題大致如下:

1,FOB指定船公司,在艙位不足的情況下,不壹定能保證訂到艙位。對於FOB貨,通過電腦發現運費低,又不是大客戶的船公司,往往不安排艙位。據壹些外貿公司說,當出口商爭取快速裝運時,壹家船運公司聲稱沒有箱子,調整箱子需要500美元。貨物已備好,不能運出。信用證過期了,所以我們不得不硬著頭皮支付高額的集裝箱轉讓費。指定船公司的另壹個缺點是,從賣方準備到交貨的時間往往很短,船公司通常每周只有壹個航班在港口。如果貨物還沒準備好,就要等到下周,如果裝運延遲,買方就要修改裝運日期。當市場發生變化,對方不修證而我們的貨準備好了,損失是肯定的。

2.在FOB價格下,更多的客戶指定貨代而不是船公司,這就更不用說賣方的風險了。

①這些貨代大多是境外貨代,只在國內設有辦事處,資質難以核實。因此,客戶與貨代串通,無單放貨的案例屢有發生。這是因為貨代出具的提單只能用於銀行議付,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無單放貨的事實發生時,往往是在運輸途中丟失的,所以托運人不得不自己奔波,想辦法用其他方式補辦,卻又無能為力。

3.FOB價格的上漲不利於中國航運和保險業的發展。近年來,隨著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國三大航運公司(中遠、中海、中外運)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如果外貿為了規避運費上漲的風險而做FOB價,會讓中海的發展失去供應基礎。國家的船長不起來,最後受害的是國家和國內的貨主,因為外國的船占據了航運市場的主要份額,中國失去了對外運輸的主動權,這樣會使進出口易受人之害。現在北美和歐洲出口到中國運費低,增強了他們出口產品的競爭力;相反,中國出口運費率高,削弱了我們產品出口的競爭力。

綜上所述,在對外談判中,我們必須盡力做到CIF和CFR價格。壹般來說,CIF和CFR價格有以下優點:

(1)能掌握出貨的主動權,當壹家船公司趕不上船期時,可以選擇其他船公司出貨:

(2)CIF貨量大的外貿企業,可以集中貨量,與船公司談判優惠運價,真正成為“神”。如果我們都制定FDB價格,即使出口幾億美元的公司從運輸的角度來看也是小公司和小貨主,不會受到船公司和貨代的青睞。

③減少了在FOB價格上指定貨代的中間環節,既節省了人民幣費用,又可以了解和控制包裝、清關等工作流程動態,避免不必要的出貨事故。

④有利於我國航運業和保險業的發展,有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

葉禾(江蘇省外貿貨主協會):

買方使用FOB壹般有三種情況:壹是賣方報了很高的CIF價,他可以在目的港找到船公司或貨代拿到好價錢;二是因為集裝箱運輸的需要,他們從國內的幾個或幾個以上的賣家那裏購買貨物,需要通過壹個船公司或貨代為他們集中貨物,按照他們的要求進行配貨和配送。壹般這種情況下,結匯都是憑發貨單;第三,為了省去在目的港報關發貨的手續,我們與船公司或貨代簽訂了常年貨運協議,提供服務。在後兩種情況下,賣方壹般很難說服買方改變FOB C & ampf或CIF價格。

任茂榮(江蘇匯鴻集團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作為對外貿易的三大基本價格之壹,FOB條款從其性質上明確規定了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本條款涉及的運輸問題對賣方(我們)有利:

1.對於壹些美國或偏遠目的港不能接受的運輸條款,可以采用FOB條款。

2.在某些情況下,通過采用FOB條款,我們可以避免運費和保險費的波動,這種波動會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穩定性,從而降低貿易風險,有效維護我們的利益;

3.為了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在客戶規定的特殊運輸和支付方式下或在目前條件下無法滿足客戶要求的情況下,我們采用了FOB價格條款。

采用FOB方式是托運人追求利潤和完美的心態的反映。但不知在FOB價格條件下,往往是將貨物交給客戶指定的貨代,裝船後取得提單或交貨後取得貨運收據,以便議付。這次行動有巨大的風險。為此,很多貨主已經吃夠了苦頭。

沈力(江蘇輕工產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

FOB客戶指定的貨運代理。壹開始我們以為運費是客戶出的。當然,他有權指示我們由誰來送貨,但事實教會了我們。l、增加了港口代收費用。客戶指定的貨代是境外貨代,在中國沒有報關權,只在上海設有辦事處,限制了我們必須把貨物送到他在上海指定的倉庫。本來可以從最近的港口發貨,現在要多付集港運費。2.所有單據都是派送的,貨代不提供任何服務,增加了派送成本。3.支付固定的壹次性港口費和其他人民幣費用遠遠高於上海的壹般收費。如果不支付這筆費用,就不會給提單。我們協商並出示了上海壹些主要貨代的收費標準後,才勉強同意後期調整。4.未按實際開航日期簽發貨運代理提單。我們的貨物早在裝船日期前五天就送到倉庫了,完全可以按照裝船日期出提單。但是他們按實際開航日期出提單,晚了壹天,反復跟他們交涉。對方態度傲慢,不予理睬,只是打錯電話結匯。5.經過幾次裝運後,上海海關應上海有關工廠的要求,應對類似貨物的出口進行商標侵權檢查。壹級貨代通知了海外貨代卻沒有通知我們,導致清關。客戶傳真指責我們不配合驗貨,我們卻去找貨代理論,具體工作人員態度還是很囂張。我們必須盡快要求海關檢查和裝運。如果我們不指定貨運代理,我們可以在江蘇港裝運貨物。6.“兩單”回扣對這些海外貨代來說更是嚴重,要催幾次才能拿回來。

經歷了以上的苦難,我們要向客戶做壹個非常鄭重的聲明。雖然德國客戶很難改變他們的做法,但我們只是在我們的努力下對信用證進行了修改。

聲明(江蘇省托運人協會):

1996年,國內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壹份價值30萬美元的銷售合同,價格條款為FoB,付款方式為:裝船前預付15%,余款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4天內付清。同時,B公司壹方面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另壹方面與M公司明確約定提單上的發貨人和收貨人均為A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M公司不得放行貨物..表面上看起來萬無壹失,但貨物到達目的港後,B公司卻未能在規定時間兌現票據付款。多次提醒未果。A公司隨後要求M公司協助將貨物運回。然而,事實證明,該貨物已經由M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放給B公司。無奈之下,A公司只好起訴M公司無單放貨。但由於M公司在內地幾乎沒有財產,A公司追回損失的可能性極小。本案的發生對A公司來說是壹個慘痛的教訓,最重要的是不能接受B公司在FOB條件下指定貨代的要求。

在建(江蘇匯鴻國際集團棉針織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貨運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在CIF市場,戰鬥已經打得差不多了。所以貨代通過國外的代理做客戶工作,導致大量貨物從原來的CIF條款到FoB條款運輸。近年來,我們公司三分之壹以上的貨物是以FOB價格裝運的。FOB條件下的裝運,由於貨代質量參差不齊,操作不靈活,收費不規範,簡直是:“殺妳沒商量。”人民幣費用很高(在上海,有些貨代是保收運費的,避免貨物發貨後長期拖欠運費甚至壞賬。

任茂榮(江蘇匯鴻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賣方簽訂FOB價格弊大於利,尤其是風險程度大大增加,我們對貨物的控制力大大削弱。為了降低風險,掌握主動,我們建議外貿方面的出口商多做CIF業務,少做或不做FOB業務。因為:

第壹,從大的方面看,采用FOB條款不利於我國外貿運輸和保險業的發展,因為運費和保險費都是用現金支付的。

第二,客戶要求FOB模式,壹般是基於與船公司或貨代有特殊關系,或者獲得便宜的運費。即使在信用證條件下,我們也很難保證貨物的絕對安全。客戶因為與船公司或貨代的特殊關系,可以先保證發貨,這樣會耽誤付款,影響我們正常收匯。另壹方面,客戶提貨後,往往提出壹些不合理的要求,刁難我們,把原本比較安全的結算方式變成了商業信用,增加了風險,使我們處於被動不利的地位。

3.根據FOB條款,船公司或代理是由買方指定的,所以我們無法了解船公司或代理的信用和實力。對於業務,我們必須按照對方指定的船公司或代理的要求訂貨、交貨和付款。至於能否按時交船,交費標準是否合理不得而知。為了安全結匯,盡快拿到提單,我們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和收費標準。(人民幣成本是江蘇的兩倍),而且大部分貨代服務質量不高,要交(人民幣成本)單證。看到交易收據後,他們要等到錢到了才會給妳提貨單,必然影響結匯。此外,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的回收也非常困難和滯後。有的貨代壹年很少做幾筆交易,貨已經運了半年多了。他們根本不知道怎麽把核銷單和滯納金單還給失主,直到失主催促才想起來。然後,有些人找到了,那些沒有找到的人就走了。最終,車主蒙受了損失。總結近幾年欠稅單等三單的回收情況。在CIF條款下,儲運部門安排的貨物幾乎沒有壹件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能很快解決。對於F-lease條款下從上海、寧波等其他港口裝運的貨物,每年總有10多張退稅單丟失,這些退稅單丟失後不會再補辦。因此,必須停止F-tenant貨物代表不同港口裝運的現象。

葉禾江蘇托運人協會:

我認為FDB現在正在崛起,主要是:

1.過去外貿是管制的,外經貿部反復要求報價出口CIF,進口FoB。由於外貿企業在1988試圖自負盈虧,公司甚至業務員往往以盈虧為前提進行對外交易。所以他們很少考慮保護國船、保護長江國際支線等因素,所以當對方要求FOB價格條款時,他們沒有多做說服工作,甚至現在做生意都有困難。但有些公司,如我省五礦公司,規定出口少做,不做F-tenancy,規避出口風險,所以公司的FOB份額還是很小的。

第二,中國逐步對外開放服務貿易行業,外國船公司和海外貨運代理公司紛紛來華設立公司和辦事處,建立服務網點。首先買方的集裝箱運輸行業開始活躍,然後和買方有協議的貨代因為在上海有網點就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辦理訂艙事宜,這是我們無法接受的(因為國內沒有這種貨)。

ⅳ為什麽3、CIF條件下交貨,()a .裝運時間

妳是在問:

CIF條件下交貨,()

A.裝運時間先於交貨時間。裝運時間與交貨時間壹致。

C.裝運時間晚於交貨時間。d .其順序取決於運輸方式。

我的理解如下,不壹定和網上的答案壹樣,但我的是正確的:

在CIF、FOB、CFR價格術語中,裝運時間就是交貨時間,它象征著貨物。如果價格條款是DAP、DAT或DDP,則裝運時間晚於交貨時間,因為這三個條款的交貨是實際貨物。

所以選b。

CIF條件下,對交貨時間有嚴格要求嗎?時間耽誤了怎麽辦?

每份合同都有壹個交割期,不管是哪種貿易術語。如果延遲交貨,將被視為違約。

CIF條件下交貨可能存在的隱患。

CIF業務中的註意事項

A.概念誤區:CIF和FOB,術語中的交貨點和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通過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裝船完成賣方義務,賣方不再對貨物裝船後可能出現的風險負責。賣方給出保險單、提單等。給買方,風險索賠由買方處理。

B.訂艙和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艙,選擇船公司作為貨代,支付運費、碼頭費等。,壹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在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馬士基、APL等知名船公司,與買方確認運費後可以接受,但壹般不能由買方指定的貨代裝運。

C.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時,壹般在訂立合同時寫明保險金額、保險風險和適用的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起止期間,選擇協會或中國的保險條款。當銀行提交單據時,保險單必須背書並轉讓給買方。

D.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用等。CIF壹般采用港到港條款,啟運港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費用由買方承擔。

e、裝運通知、貨物的運輸和到達日期等。

1.賣方在裝運港裝貨後,取得海運提單並將主要裝運單據交給銀行或交給買方本人,然後在取得保險單支付裝運港海運費及雜費後,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2.賣方應在裝運後給予買方足夠的裝運通知。

3.賣方沒有責任保證貨物壹定會到達以及何時到達目的港。

4.賣方對裝運後貨物的損壞、潮濕或丟失不承擔責任。

5.如果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損壞或丟失,買方仍然需要憑單據支付現金。買方可以憑提單向船公司/船代索賠,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不能向賣方索賠。

6.實際業務中,貨物在中轉港,貨物在途中延誤兩三次到達香港,買方要求誤工費和空運費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聲明賣方沒有義務保證貨物裝船後何時到達目的港,不能保證何時中轉?

ⅷ以CIF條件成交時,賣方交貨是實際交貨嗎?

從交貨方式上看,CIF是* * *貨物的典型標誌。是指只要賣方在約定地點按時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產權證在內的相關文件,即使完成了交貨義務,也無需保證貨物到達。可見,在商品的符號* * *中,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

九、CIF條件下的合同交貨日期。

10周,CIF術語下的交貨責任僅限於裝船後的進口商,出口商只負責運費、保險費和成本。

ⅹ從交貨方式來看,CIF的交貨方式是什麽?

這是壹種名義上的交付方式。因為貨權交接邊界位於承運船舶的船舷,貨物越過船舷,也就是名義上賣方已經將貨物移交給買方,此時貨權也轉移給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