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商標使用的證據集中在:
(1)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及相關交易文件(如標誌、產品說明、說明書、銷售協議、票據等)上。);
(2)使用服務標誌的證據形式包括(服務場所的裝飾、菜單、海報、價目表、文件資料、服務協議等。);
(3)廣告使用的證據形式包括廣播、電視、雜誌、報刊、廣告牌等媒體上的廣告、展覽資料、照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
商標註冊人提供的上述證據應當真實、有效、合法。因為已經連續停止使用三年,註冊人在提交證據時需要證明已經連續使用了近三年的證據。之前的證據無效,即使提交,國家商標局也不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