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營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行業網絡布局和人民生活需求;
(二)商店經營者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移動運營商應該有擔保人;
(三)有與其業務經營相適應的資金。
(四)修理業應有相應的設備、材料、備件和工具;
(五)主要技術人員必須經行業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
(六)企業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會計人員;個體工商戶應建立賬目和收支手續。
二、企業經營者必須按下列程序申請批準。
企業持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個人持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證明,分別向所在區縣的餐飲、服務、修理公司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發給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必須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並將開始營業的時間報頒發營業執照的公司備案。
四、經營者變更工作崗位、合並、分立、遷移或歇業,應向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歇業手續,並向核發營業執照的公司備案。
五、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行業管理。
(2)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和經營地點內經營,不得擅自變更經營範圍和經營地點,不得轉讓營業執照。
(三)遵守價格管理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統壹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結算辦法。
(四)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做到明碼標價。
(五)按核定的企業等級標準裝修房屋,配備服務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
(六)定期向區、縣的餐飲、服務、修理公司報送財務統計等報表。
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區、縣飲食、服務、修理公司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1000元、停業整頓、降低企業等級等處罰,直至收回營業執照,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