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廣告宣傳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
第八條公益廣告的稿件來源包括公益廣告、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和自行設計的稿件。各類廣告媒體有義務刊登和播放經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批準的公益廣告作品。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由社會自由選擇和使用。單位和個人自行設計、制作、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指導服務。
擴展數據:
要求:
1.不得標註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的宣傳、促銷有關的其他內容,包括單位的地址、網址、電話等聯系方式。
2.印刷作品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面積的1/5。
3.音像作品展示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或總時長的1/5,以標準形式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或總時長的1/5。
參考資料:
通州區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公益廣告宣傳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