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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

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維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管理)

第四十五條使用註冊商標的,其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要求商標使用人從立法和商標管理上保證商品質量。

但並不代表產品質量得到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