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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流程圖的壹般程序

法律主觀性:

在我國法律中,按照違法犯罪的法定手段,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對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經常使用的制裁手段。當然,行政處罰執行的時候,也是按照規章制度來做的。

壹、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步驟有哪些?

1,記錄在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其他機關移送和上級機關交辦的投訴、申訴、舉報、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

對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由辦案機關將處理結果告知被點名的投訴人、舉報人、舉報人。

2.調查和取證

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取證,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調查案件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取證時,壹般應當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執法證》。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3.審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案件審查。審核完成後,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材料、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審核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決定。

4.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行政處罰建議後,辦案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1)責令停業整頓、停止營業、停止廣告業務等。

(二)吊銷、收繳或者暫扣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註冊、撤銷特殊標誌註冊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的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最高不超過第(三)項所列數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後,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認真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5.處理決策

經審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給予行政處罰、結案、不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其他機關的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壹般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件特別復雜,延期後不能作出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辦案過程中的聽證、公告、評議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6、行政處罰的實施

處罰決定作出並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2.罰款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法定起訴期限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追究行政責任並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間。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規定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