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反映的是壹種利益關系,這種利益是通過在市場上把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斷地聯系在壹起而產生的”。 [5]混淆的存在通過破壞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聯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從這壹角度講,正向混淆理論勿庸置疑是保護商標權人利益的有力手段,反向混淆理論則為全面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提供新的途徑,成為傳統混淆理論的補充。
對於反向混淆理論的重要性,美國法院在1988年“斑夫”案的判決書中指出:“法律的目的是通過讓公眾免於商品來源上的混淆而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並且確保公平競爭。與通常的商標侵權相比,這壹目的在反向混淆的案件中同樣重要。如果反向混淆不是充足的獲得蘭哈姆法保護的理由,那麽大公司就可以不受懲罰地侵犯小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標” [6]。在法官的眼中,反向混淆在事實上構成了對在先商標人的不正當競爭,剝奪了在先商標人的名譽和商譽。
反同混淆首先構成了對商標權人的利益損害。商標對企業並不僅僅意味著壹組文字、壹幅圖案或壹個符號,商標的功能從最初的區別商品來源的手段,發展到具有品質保障、表彰營業信譽以及廣告功能。進入21世紀,世界進入了品牌經營的時代,商標以更頻繁、更新鮮的形式頻頻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對於馳名商標及著名商標除具有自然屬性外,還具有更具影響力的表彰功能。作為商標權人,它希望通過商標建立自己的企業、產品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確保產品來源及產品質量的穩定。同時,通過廣告,商標可以保留在消費者記憶中,並因此獲得壹種同商品質量相獨立的信譽。當出現反向混淆時,在後的商標權人通過大量如廣告等商標使用行為,使該商標飽合性地充斥於消費者的記憶中,此時,在先商標使用人希望建立起的商譽與商標價值,被後商標使用人淹沒,對於在先商標使用人而言,其註冊商標的價值因他人的大肆使用而被抑制,商標的經濟功能無法實現;同時,由於商標實際撐控於在先商標使用人手中,在先使用人的商譽將被他人控制,通過商標,吸引消費者及保有忠實顧客的經濟目的將受到他人實際經營的影響;對於在先商標使用人來說,進入新的消費市場的能力也將大大削弱。
反向混淆的存在同時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禁止反向混淆”理論亦體現了對社會公眾利益保護。保護消費者免於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也是商標法的宗旨之壹。當在後商標人大肆使用他人商標而使該商標名聲大害,消費者已認同該商標與在後商標使用人之間的聯系,當在先使用人自主使用商標時反而使消費者將其誤認為在後商標使用人。這種誤認仍然妨礙了消費者及時地買到期望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