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農業植物品種的命名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農業植物品種名稱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植物品種名稱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農業農村部應當建立農業植物品種名稱檢索系統,用於品種命名、審查和查詢。第五條農業植物品種只能使用壹個中文名稱,在先品種名稱優先,同壹品種不得使用其他品種名稱命名。
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時提供英文名稱。
相同或者近似的農業植物內的品種名稱不得相同。
附件中顯示了類似的農業植物屬。第六條申請人應當書面保證申請的品種名稱在農作物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中的壹致性。第七條同壹或者近似植物屬的兩個以上品種以同壹名稱提出相關申請的,以最先申請的品種命名,後申請的品種更名;當日提出申請的,應當將名稱授予最先培育的品種,待培育完成後更名。第八條品種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漢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者其組合。品種名稱不得超過15個字符。第九條品種命名不得有下列情形:
(1)僅由數字或英文字母組成;
(二)僅由壹個漢字組成的;
(三)含有國家名稱的全稱、簡稱或者簡稱,但有其他含義且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內外名稱的,但地名的簡稱和具有其他含義的名稱除外;
(五)與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知名國際、國內組織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六)容易使人誤解植物品種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的,但通常的雜交水稻品種命名除外;
(7)誇大宣傳;
(八)未經商標所有人書面同意,與他人馳名商標或者類似註冊商標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九)含有雜交、回交、誘變、芽變、花培等植物遺傳育種術語;
(十)含有植物分類種和屬的名稱,但簡稱除外;
(十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歧視性的;
(十二)其他不適宜作為品種名稱或者容易引起誤解的情形。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容易誤解植物品種的特征和特性:
(壹)容易誤導公眾認為該品種具有某種特征或者特性,但該品種不具有該種特征或者特性;
(2)容易誤導公眾認為只有該品種具有某種特性或特征,而同屬或同壹種內的其他品種也具有這種特性或特征;
(3)容易誤導公眾認為該品種起源於另壹品種或者與另壹品種有親緣關系,但實際上沒有親緣關系;
(四)品種名稱含有著名人物的姓名,但經該著名人物同意的除外;
(五)其他容易誤解植物品種特征和特性的情形。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容易對飼養人的身份產生誤解:
(壹)品種名稱中含有另壹知名育種者的名稱,經該知名育種者同意的除外;
(二)該品種名稱與已經使用的另壹知名系列品種名稱近似的;
(三)其他容易使人誤解飼養人身份的情形。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同壹品種名稱:
(a)發音或詞義不同但用詞相同;
(二)用中文數字、阿拉伯數字或羅馬數字表示,但含義相同的數字;
(三)編號與名稱中的編號沒有區別;
(四)視為品種名稱相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通過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個體性狀的品種,其品種名稱與受體品種相似的,應當經受體品種育種者認可。第十四條品種的中文名稱翻譯成英文時,應當逐字音譯,每個漢字音譯的首字母應當大寫。
品種的外文名稱翻譯成中文時,應優先考慮音譯;音譯名稱與已知品種重復的,應當采用意譯;意譯中仍有重復的,應當另行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