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執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和灌溉工程管理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水庫和灌溉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和灌溉工程的監督管理。
電力、林業、交通、地質礦產等有關業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各自管轄範圍內的水庫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水庫和灌溉工程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水庫灌溉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水庫灌溉工程的運行、維護、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確保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實現工程良性循環。第六條水庫、水利工程應當按照《湖南省水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設立標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的規定,確定土地使用權,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庫和灌溉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第二章水庫管理第七條水庫管理單位負責水庫管理範圍內水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盡可能利用庫區波動土壤,水庫管理單位可在服從水庫蓄水的前提下組織耕種。
水庫保護範圍內的森林、山體原有所有權不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遵守有關保護水庫安全、維護水庫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八條在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水庫主管部門批準;修建鐵路、公路,或者進行礦山、工廠的生產建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庫傾倒廢渣、廢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第九條禁止開墾庫區。
利用水庫的支流養魚,必須經水庫管理單位批準,不得影響水庫的蓄水功能。第十條水庫的運行利用應當根據水庫建設的發展目標,妥善處理防洪與興利、上下遊、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效益。第十壹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水文監測網絡並配備通信設施,做好氣象水文觀測預報工作,提高預報準確率。第十二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計確定的洪水標準和水庫的實際情況,編制水庫年度防洪和經營性調度計劃,制定可能發生最大洪水時的防護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需修改或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第十三條在汛期,綜合利用水庫的調度運用,以發電為主的水庫汛限水位以上防洪能力的調度運用,以灌溉為主的水庫汛末防洪興利的調度運用,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水庫運行。第十四條水庫閘門啟閉必須由水庫管理單位的專職人員嚴格按照調度命令和操作規程進行。第十五條在水庫設計供水範圍內直接從水庫取水的,必須進行技術論證並報上級審批,取水單位和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簽訂供水協議,並按照供水協議的規定向水庫管理單位繳納水費。第三章灌區工程管理第十六條灌區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灌區工程進行檢查,在通水前和暴雨後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存入工程檔案。第十七條因建設確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或者灌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占用審批手續,支付開發補償費或者建設等效替代工程。第十八條。在鬥渠、支渠、幹渠上開渠或者修建建築物,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九條禁止向渠道傾倒廢渣、廢土、垃圾等廢棄物或者設置其他阻水設施。
禁止挖坑、種植植物、鏟草、葬墳或砍伐樹木保護運河。
禁止履帶車和其他機動車輛在非正規道路的運河、堤防上行駛。
禁止擅自開啟和關閉渠系建築物的閘門。第二十條灌溉工程維護由灌溉工程管理單位和受益鄉(鎮)、村分工負責,維護費用從水費和其他收入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