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性虛假廣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嚴重行為。二、本罪的構成(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正當的商品交易活動和競爭活動。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商品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廣告法》第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廣告是商品經濟的產物。當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廣告作為傳播信息、引導消費、促進銷售的工具,作為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聯系消費者的紐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廣告業的快速發展,黑粉色出現了虛假廣告,嚴重幹擾了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了保證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發揮作用,國務院於6月1987+2月1日發布了《廣告管理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6月1988+10月9日發布了《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4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這些法律法規規範了中國廣告市場的管理秩序。虛假廣告的行為是對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商品交易活動的社會關系的侵犯。為了保證公平競爭,保護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必須用刑罰來懲罰虛假廣告。(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實施了嚴重的虛假廣告行為。本罪的客觀前提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即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廣告管理條例主要是指: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1987、10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於同年2月1日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65438年10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沒有違反廣告管理法規或者違反廣告管理規定,但行為情節不嚴重的,其行為不構成本罪。虛假廣告罪的主要客觀表現是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所謂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是指利用內容虛假不真實的廣告,對產品的性能、質量、用途、價格、有效期限、產地、生產者、售後服務、附贈的承諾以及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不符合真實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比如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技術達不到廣告宣傳的質量、技術標準,以假亂真,以次充好;它沒有宣傳的功能,比如說它有保健功能,其實沒有,說它能治病卻治不好;購買商品或者支付服務的報酬與宣傳的價格、報酬不壹致,說便宜好,實際價格高;故意誇大產品或服務的影響,比如只在省內內銷的產品,說自己全球知名,賣不出去的產品嚴重滯銷,卻說供不應求,深受消費者喜愛。偽造他人發言、數據、統計、摘要、引文、調查結果、獲獎證書等證據的提升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功能;廣告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存在;等壹下。就行為而言,也是五花八門。比如,廣告主偽造相關文件,偽造廣告內容,提供不真實、不合法、無效的能夠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指使廣告經營者進行虛假設計、制作,指使廣告發布者進行虛假發布或者高價插播廣告。廣告經營者明知內容虛假,仍制作、設計他人要求制作、設計的廣告,或者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的。廣告主違反相關規定,未認真核實內容真實性或明知內容虛假仍決定發布。可以通過電影、電視、廣播、報紙、出版物等向社會廣泛傳播。,使不特定的公眾能夠知道其內容;還可以通過設置廣告牌、跨廣西廣告條幅、設置廣告立體圖案、書寫廣告標語、散發廣告傳單等各種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數量的人知道自己在宣傳什麽,不管是什麽形式,都可以處罰本罪的廣告行為。本罪屬於情節犯,不僅要求有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虛假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虛假廣告行為;對多人實施虛假廣告;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導致很多人上當受騙;造成不良影響的;輕信廣告內容,接受廣告宣傳的商品和服務,造成生產、經營、生活嚴重損失或者障礙的;造成人身死亡嚴重後果的;等壹下。(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費用的商業廣告。所謂廣告主,是指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獨立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能是過失。站在廣告主的角度,明知自己的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管理條例》規定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卻積極實施該行為,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用戶和消費者,達到獲取巨額非法利益的目的。從廣告經營者的角度來看,虛假廣告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企業虛假廣告,這裏的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嚴重行為構成直接故意犯罪。在明知的情況下埋設、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可能構成間接故意犯罪,因為所謂的明知不同於明知,是壹種當事人依法應當知道的推理,即根據自己知道的壹些原因,得出當事人應當知道的結論。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心理態度壹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是間接故意犯罪。從廣告發布者的角度來看,可以構成虛假廣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根據《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內容虛假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未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發布虛假廣告屬於間接故意,部分廣告發布者也是在直接故意心態的控制下發布虛假廣告。3.認定(1)此罪與非罪的界限;辨別的關鍵是利用虛假廣告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行為是否嚴重。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情節仍然嚴重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可以適用民事或者行政處罰措施。(二)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其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處罰,是基於頻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包括偽造、變造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經調查不構成犯罪的,將依據《商標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只能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罰,不能以虛假廣告罪處罰。所謂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是基於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這種行為雖然也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但不是以虛假廣告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所以不能認定為虛假廣告罪,只能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虛假廣告罪和假冒註冊商標罪,雖然犯罪人的主觀行為是虛假和假冒的,但仍有重要區別:1 &;#8226;直接對象不壹樣。虛假廣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假冒商標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秩序。2 & amp#8226;客觀行為不壹樣。虛假廣告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虛假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3)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正確區分虛假廣告罪和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有:壹是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後者侵害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第二,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具體手段,後者是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第三,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後者是壹般主體。(四)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即違反了本法第l40條的規定,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利用虛假廣告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性宣傳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不能再以虛假廣告罪定罪。因為凡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人,通常都是通過嘶吼虛假廣告進行欺騙性宣傳,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所以不適用數罪並罰原則。但是,對於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如果仍然代理、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應當單獨設立虛假廣告罪。;4.刑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法律及司法解釋【刑法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及決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同等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凡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壹)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虛假廣告罪的特征(1)該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根據1994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費用的商業廣告。在市場競爭中,廣告是企業宣傳和銷售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壹種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對擴大自身商品和服務的知名度,占領更多的市場份額,從而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起著重要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壹些企業或個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將虛假廣告作為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有必要在現行刑法中增設本罪,因為虛假廣告是明令禁止的。關於本罪的客觀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第壹,行為人違反了國家規定,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二是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已經實施。虛假宣傳的內容可以多種多樣。商品的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比如壹個質量低劣的產品被說成是國際先進水平,壹個不含有價值物質的產品被說成是含有該物質,壹個不多功能的產品被說成是多功能的,壹個無效的產品被說成是有效的。對服務作虛假宣傳,包括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和承諾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在廣告中,對上述任何壹個方面或任何壹種事實進行虛假宣傳,都可以構成本罪。第三,實施虛假廣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情節輕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2)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主”,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壹般為謀取非法利益。如果不知道廣告的內容是虛假的,但受委托制作或者發布虛假廣告,則不構成本罪。根據有關規定,實施上述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且還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