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拿馬商標註冊經認證的委托書(用西班牙文);
2.巴拿馬商標註冊經認證的原屬國法人證明書,或經認證的委托人證明書;
3.巴拿馬商標註冊電版;10張商標圖樣;
4.巴拿馬商標註冊經證明井認證的商標所有人的申請書,其中應包括在其原屬國第次使用的日期。若在巴拿馬也已使用,應當註明使用日期;
5.巴拿馬商標註冊若商標使用於藥品,應當附有衛生委員會證明。以上所有有關文件均應當在提出申請時同時提交。在美國,只有在華盛頓的巴拿馬大使館才能得到認證。
(二)巴拿馬商標註冊審查、公告和復審
1.巴拿馬商標註冊根據法律,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業和工業部的工業產權局提出。每個申請就文件的形式和商標的註冊性進行審查。若沒有駁回註冊,該商標將在工業產權公告上刊出壹次。在公告後的3個月內沒有異議的,商標將予以註冊。
2.巴拿馬商標註冊對於被駁回的申請,申請人有權向商業和工業部申請復審壹次.
3.巴拿馬商標註冊如果申請人沒有在壹年之內對商業和工業部最後送達的審查意見作出答復,則該申請視為無效。
(三)巴拿馬商標註冊異議
異議應當在商標公告後的3個月內提出,並且可以基於尚未註冊的在先使用商標,但不能基於異議人已經停止使用的商標。提出異議時,應當附上經認證的委托書,委托書也可以在異議提出後的2個月內補交。異議提出後,商業和工業部的主管將作出相應的裁定。對此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商業和工業部提出復審直至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