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域名) 是國際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英文全稱,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下稱ICANN)唯壹認定用“.商標”作為後綴的全球通用頂級域名,是互聯網上用於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企業或組織的顯著標誌。
1.受理機構及其資格要求
受理機構資格要求: 註冊“.商標”必須通過獲得ICANN及“.商標”註冊管理局***同審核認證的註冊服務機構進行,詳細列表可見“.商標”註冊管理局官網公布的註冊服務機構名單。
認證服務機構需同時遵守ICANN、“.商標”註冊管理局對其認證資格的要求,具體詳見ICANN 及 “.商標”註冊管理局的相關要求,在經營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向申請人或註冊人提供域名註冊、申請及其相關的所有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域名註冊咨詢、使用咨詢,域名註冊續費,域名解析,域名過戶操作等;對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註冊申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對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可能存在違反ICANN規定及“.商標”註冊規則,造成不得註冊的情況,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如實告知申請人。
2 .註冊申請人資格及要求
“.商標”申請人資格限制為持有商標證明或商標申請的個人、企業或組織。商標證或商標申請,以及其他具有商標保護證明效力文件的核發方須為國家/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馬德裏指定成員國。
註冊申請人持有的商標/商標申請類型必須為:
l 純文字商標/商標申請;
l 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商標/商標申請;
l 可識別文字的純圖形商標;
l 以上所列商標/商標申請中包含的文字類型僅限為漢字(簡體或繁體),拉丁文字母(a-z,不區分大小寫)、阿拉伯數字(0-9);
l 商標註冊/申請名稱中的特殊字符,“&”、“@”,需要使用“-”進行替代,名稱中的空格,可以省略或使用“-”進行替代;
重名商標的持有人或重名商標申請的持有人均有資格申請“.商標”, 具體可按照“.商標”註冊詞命名規則及域名註冊流程相關規定進行申請。
域名註冊成功後,域名所有人僅限為上述的任壹合資格申請人。兩個以上的個人、企業、或組織***同註冊或申請同壹商標,需授權指定當中壹人作為代表登記為域名所有人,全體商標持有人及商標申請人視為整體享有及行使域名專用權。
註冊申請人應以誠信為原則申請“.商標”,確保:
l 註冊申請上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
l 就註冊人所知,其註冊的域名並未侵害任何第三方之權益;
l 非以不正當目的來註冊或使用所持有的域名;
l 非以蓄意違反相關法令的方式來註冊或使用持有的域名;
l 承擔未能履行上述承諾的責任;
l 遵守域名使用地國家的相關法律;
l 域名註冊成功後,在任何時間內如出現申請資料信息變更,將於該信息完成變更,獲得商標註冊受理國/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馬德裏指定成員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登記後,及時向“.商標”註冊管理局提供相應、準確的信息及證明資料以茲修正。
此外註冊人對“.商標”註冊管理局還須履行免責及註冊合規義務,防範註冊管理局因註冊人註冊域名而遭受第三方的訴訟的風險,另註冊人需要符合ICANN及“.商標”註冊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3.註冊詞命名規則
“.商標”是以商標為依托的域名,註冊詞命名需依照商標註冊/申請信息進行,註冊詞命名需依據以下三方面進行命名:
3.1商標名命名註冊詞
l 可接受的商標名形式如下:
商標註冊/申請名的全名
商標註冊/申請名中,完整且含義獨立的中文或英文部分
l 命名順序需依照受理國/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馬德裏指定成員國知識產權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記錄的註冊/申請信息、註冊證明/申請受理證明上體現的文字順序;
3.2商標名+商標註冊/申請信息命名註冊詞
l 註冊/申請信息之間可相互組合命名註冊詞,排列順序不分先後,但須維持其
原有意義的完整性;
l 註冊/申請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商標證核發/申請受理國/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馬德裏指定成員國名稱;
商標證核發/申請受理國/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馬德裏指定成員國中任壹行政區劃名、地理區劃名或建築名稱;
商標核準/申請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以尼斯分類表上商品名稱為準);
商標核準/申請使用的商品/服務所在類似群內任壹商品/服務的名稱(以尼斯分類表上商品名稱為準);
商標註冊人/申請人名稱
商標註冊/申請人名稱當中的企業字號或行業性質;
l 受理通知書上無法體現的註冊詞,需遞交商標註冊申請書作為申請依據。
l 註冊/申請信息之間可相互組合命名註冊詞,排列順序不分先後,但須維持其
原有意義的完整性;
3.3註冊詞命名文字要求:
l 註冊詞長度:3-63個字符;壹個英文字母計算壹個字符,壹個中文文字計算兩個字符;
l 使用拉丁文字時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含義,如法語中去掉聲調,僅使用字母;
l “-”僅可用於替代商標註冊/申請名稱中的特殊字符,如“&”、“@”或商標名與其他信息組合之間的連接;
l 註冊詞為簡體形式,則其對應的繁體形式、異體字形式,將被保留,暫不對外開放註冊;註冊詞為繁體形式,則其對應的簡體形式,異體字形式,將被保留,暫不對外開放註冊;
4. 註冊禁止使用的字或詞組
l 與他人持有的商標/商標申請名稱壹致,或產生混淆的字或詞組;
l 與商標註冊(申請)信息無關聯的字或詞組禁止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與商標核準/申請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或核準/申請使用的商品/服務所在類似群內任壹商品/服務的名稱無關聯的字或詞組
l 註冊詞中使用的商標證核發/申請受理國/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馬德裏指定成員國中任壹行政區劃名、地理區劃名或建築名稱,需與核發/申請機構所在國/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馬德裏指定成員國具有從屬關系,如與其產生沖突,或該行政區劃具有獨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否則禁止使用;
l 拆分後破壞商標註冊/申請信息獨立性的字或詞組;
l ICANN禁止註冊的字或詞組,包括但不限於ISO-3166約定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紅十字運動和國際紅新月運動的名稱、國際政府間組織名稱;
l 違反域名使用地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的字或詞組;
l 僅含有行業通用詞匯,地區行業通用詞匯的註冊詞;
l 僅含有全球各國、經濟組織、地區制定商標註冊及使用法規中禁止註冊的字或詞組;
l 全球各國/經濟組織法律法規禁止註冊的字或詞組;
l 與社會及公眾利益產生沖突的註冊詞;
以上禁止註冊要求,已註冊商標不可豁免。
5. 申請材料要求
l 持有商標證明的個人、企業或組織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個人身份證;
有效商標註冊證明電子信息:有效商標註冊證;
其他商標證明(如適用)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標的續展、轉讓、變更證明等;
《“.商標”申請承諾書》 電子信息;
l 持有商標申請的個人、企業或組織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個人身份證;
在審商標申請證明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在審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書;當註冊詞不能體現在商標受理通知書上時,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作為註冊詞命名依據;
其他證明(如適用)電子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標註冊申請的轉讓、變更證明等;
《“.商標”申請承諾書》電子信息 ;
l 委托辦理
《商標域名註冊授權委托書》電子信息;
其他資料要求適用上文規定;
上述材料如因丟失無法提交,可另行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商標證明文件, 申請“.商標”,包括但不限於各國/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馬德裏指定成員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對外公布的商標檔案信息截圖及其數據來源。
6 .“.商標”的註冊年限、續費、刪除、變更、轉讓
l 註冊年限、續費
域名註冊生效時間,域名註冊狀態以域名WHOIS記錄顯示為準;
憑有效商標成功註冊的域名,有效期限可選2-10年,續費註冊有效期限可選1-10年,總年限不超過10年;憑商標申請成功註冊的域名,註冊/續費有效年限限定為2年,總年限不超過2年;
域名到期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人進行域名續費。域名註冊人不得以未收到續費通知為由,拒絕續費。域名註冊服務商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域名的續費,及域名刪除後的重新註冊,需遵循域名註冊規則,重新進行資格審核;
根據ICANN規定,域名到期後生命周期包含3個階段:自動續費寬限期(Auto-Renew Grace Period ), 贖回寬限期(Redemption Grace Period),刪除等待期(Pending Delete)。
自動續費寬限期(Auto-Renew Grace Period )內,到期但未續費域名仍被給予壹定的寬限期進行續費。註冊服務機構可設置該寬限期的時長,但最長不超過域名到期後45天。 贖回寬限期(Redemption Grace Period)內,到期但未續費域名需額外繳納贖回費用,方可對域名進行續費。贖回寬限期時長為30天。該時期結束後,域名將無法續費及贖回。刪除等待期(Pending Delete)時長為5天,域名將在5天內的任壹時段從註冊管理局數據庫中徹底刪除。
l 刪除及凍結
除因域名過期未繳費,導致域名刪除之情況外,“.商標”註冊管理局有權根據ICANN規定、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要求、域名使用地域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域名使用地相關法院及行政單位的通知、刪除特定域名的註冊。
處於爭議期內的域名,“.商標”註冊管理局有權根據ICANN相關爭議政策,對域名進行停止解析,凍結。爭議結束後,“.商標”註冊管理局將應依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小組所做之決定,轉移或取消涉案域名。
l 變更
域名所有人如需對已註冊域名進行資料變更,需依據“.商標”註冊規則,提交相應的文件, 進行變更。
l 轉移
又稱註冊服務機構變更,需依照ICANN上關於域名轉移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具體見http://www.icann.org/transfers/policy-12jul04.htm .域名原註冊服務機構及域名轉入註冊服務機構均需依照上述規定,為註冊人提供必要的服務支持;
l 轉讓
又稱域名過戶;當商標發生轉讓時或同名已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才能進行“.商標”轉讓,且新域名所有人提供的“.商標”註冊信息,需符合“.商標”註冊規則的要求;
7 .註冊申請流程
預註冊期是“.商標”註冊管理局在域名日升期前設立的註冊申請時期,供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預先遞交域名註冊申請,目的是為了預留充裕的時間對申請所依據的商標信息進行核驗,期間不對收到的任何註冊申請分配歸屬權;
預註冊結束後進入日升期,該時期是根據ICANN規定設立的註冊申請階段,***60天。第壹階段時長60天,期間只僅接受持有ICANN 設置的全球商標核驗機制TMCH(下稱TMCH)認證商標持有人遞交註冊申請;第二階段為日升期後30天,針對在預註冊期內未能及時遞交註冊申請的合格申請人設置。日升期內遞交的註冊申請,註冊人需額外繳納壹定的資料審核費,該階段內也不對收到的註冊申請分配歸屬權;
日升期結束後,進入為期30天的分配期,將對所有收到的註冊申請進行分配。無重名且符合資格的申請,可註冊成功。TMCH認證商標持有人的申請享有優先註冊資格, 商標註冊證持有人的申請享有次優先權。重名且資格同等的註冊申請,將按類別進行拍賣,第壹組為TMCH資格申請人,第二組為商標註冊證資格申請人,第三組為在審商標申請資格的申請人,各組別拍賣同時舉行,拍賣規則均按價高者得進行申請分配。域名註冊費用需另行繳納。
以上預註冊期,日升期,分配期為域名註冊申請資格及資料審核階段,無WHOIS顯示。域名註冊成功後,以WHOIS顯示,計算域名使用時間。
分配期後,進入域名公開註冊期,期間所有合資格申請人均可遞交申請,以“先申請,先獲得”的規則進行分配,不再使用重名拍賣的分配方式。合資格申請的先後循序,按註冊管理局系統記載的接收時間進行判斷。收到註冊申請,註冊管理局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