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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使用他人馳名商標會受到哪些處罰?

商標法將下列行為定義為商標侵權: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罰(1)並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二)沒收並銷毀侵權物品;(三)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二)處以罰款。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犯罪的,如將他人馳名商標用於商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得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可根據情節處以最高654.38+0萬元的罰款。當事人對上述兩種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54.38+0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調解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