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征或產地產生懷疑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如果壹個標識超出自身情況描述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如使用“極致//產品”、“第壹//a”、“超//價值”等字樣作為商標要素,往往會使公眾做出不真實的判斷,誤導公眾。同時,這種宣傳對生產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家也是不公平的。
3.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這壹條是壹般規則。所有標誌含有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會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負面影響的商標元素;也可能是消費者對商品的數量、質量、價格、型號等特征和來源進行誤導,可以歸為這壹項。
壹般來說,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類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壹是商品上使用地名可能導致消費者認為該商品產自該地區,而實際上該商品並非來自該地區。此時使用地名作為商標,涉嫌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第二,即使某個商品確實來自某個地區,來自那個地區的所有商品都可以使用地名作為商標,客觀上導致消費者無法辨別商品的來源,失去了商標的基本功能。所以壹般來說,這樣的地名是不能作為商標的。
5.禁止將地理標誌作為商標進行誤導性使用。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中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且該商品非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註冊的商標可以繼續有效。